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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申请亲子鉴定被儿子拒绝,法院这样判

来源:广东dna亲子鉴定中心信息部 时间:2020-12-10

  郭先生与陈女士原来是一对夫妻,1991年结婚,1993年12月生了儿子小郭。2008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2015年11月,郭先生认为儿子小郭不是自己亲生的,遂将陈女士告到了区法院,请求陈女士返还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并由陈女士赔偿子女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郭先生要求对小郭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陈女士对该申请无异议,但小郭却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郭先生最终没能完成司法鉴定程序。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先生申请对小郭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小郭明确表示不愿意做亲子鉴定,郭先生主张小郭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无法完成举证,所以,不能适用举证倒置确认陈女士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更无法推定郭先生的主张成立。郭先生没有提交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小郭不存在亲子关系,属举证不能,遂判决驳回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郭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市四中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小郭已经成年,对于是否进行亲子鉴定必须经由其本人同意,而小郭明确表示不做亲子鉴定,郭先生又没有其他的证据证明小郭可能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因此,对郭先生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法官说法:为什么不能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承办法官称,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法律赋予了裁判者“推定”的权利,即在亲子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上,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另一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如此规定,让裁判者在双方当事人意见不一致,又无法进行技术鉴定时,有了裁断的依据。但是,如果原告仅是怀疑自己与子女不存在亲子关系而未提供必要的证据,被告又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推定的适用应当有非常严格的程序,适用推定时必须要有证据证实才可推定,不能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随意推定。
 
  
 
  综上,当被鉴定人已成年,有了一定社会交往的情况下,亲子关系的认定直接与其人际交往、个人情感归宿相关联,是否做亲子鉴定必须征得被鉴定人的同意。在没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时,不得对亲子关系进行推定。
  
  专家指出:10周岁以上亲子鉴定需征求子女意见
  
  专家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是被鉴定人却明确拒绝鉴定,对于此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参照该规定,在进行亲子鉴定时,对已满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进行亲子鉴定,需要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本案中,郭先生提出亲子鉴定申请,但是经法庭审查,其与陈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两年后才生育子女,从时间上推算,该子女应当是二人的婚生子。郭先生提出陈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所生的子女并非是其亲生子,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虽陈女士同意进行鉴定,但是被鉴定人小郭明确拒绝亲子鉴定。因此,对郭先生提出的应推定该子女不是其亲生的理由不成立。